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假化肥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生产伪劣化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伪劣化肥,仍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成败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而生产伪劣化肥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监管制度,同时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假化肥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通常是指违反有关化肥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的化肥;“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过期、变质等原因丧失了原有功效的化肥;“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则是指以质量未达标的化肥假冒质量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质量下降等,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较大损失”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受损农作物的面积、损失的价值、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