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过牢再犯罪不一定算累犯。
累犯的认定是有严格法律条件的。一般来说,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对于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 年之内。如果前罪是被假释的,那么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年。
例如,某人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后的第 4 年,又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情况就构成一般累犯。但如果刑满释放超过 5 年之后再犯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等刑罚,就不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所以,仅仅是坐过牢再次犯罪,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累犯,而是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前后罪的间隔时间、所判处的刑罚等多种因素。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时,才能认定为累犯。累犯在量刑时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是因为累犯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累犯是一个法律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