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混合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数罪并罚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比如,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按照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 10 年。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全部执行。比如,某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因侮辱罪被判处管制 1 年,那么在并科原则下,既要执行有期徒刑 5 年,也要执行管制 1 年。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比如,某人犯 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犯 B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限制加重原则下,总和刑期为 12 年,最高刑期为 7 年,那么最终判处的刑期应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原则通常是采用混合原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的设立,旨在体现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罚,实现刑罚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