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包括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以虚构的身份和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等手段获得信用卡。

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例如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或者因挂失等原因被发卡银行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

最后,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或者能够说明透支是出于合理的原因且有还款计划,一般不认定为恶意透支。

此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通常为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具体的数额标准有所调整。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该罪。

如何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