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本身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虽然高利贷的利息过高,可能导致借款人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但这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的范畴。
然而,如果在高利贷的放贷过程中,放贷人采取了诸如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远远超出合理范围的债务,甚至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实施了上述类似的威胁、要挟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
总之,单纯的高利贷行为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伴随有非法的、强制性的恶劣手段来索要债务,则可能涉嫌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