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后仍然有减刑的可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于判刑一年的情况,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比如积极参加劳动、学习,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有机会获得减刑。但是,减刑也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制。
首先,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判刑一年,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总之,判刑一年后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