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既遂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企业声誉的影响程度、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范围等。
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或者犯罪人多次实施此类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后拒不认罪、态度恶劣等,法院则可能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