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有借条不一定就不构成犯罪。
借条通常是表明借贷关系的凭证,但如果在获取钱财的过程中,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使有借条,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存在借条,而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借款的理由和用途:如果借款理由是虚假的,例如声称用于治病、投资等,实际却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这可能是诈骗的迹象。
2. 还款的意愿和能力:如果在借款之初就没有还款的意愿,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借款,并且在借款后采取逃避、失联等方式拒绝还款,也可能构成诈骗。
3. 借款的方式和手段:如果采用威胁、恐吓、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借款,可能构成犯罪。
4. 钱款的去向:若钱款被用于与借款理由完全无关的方面,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这也值得怀疑。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借条就简单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