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后通常还是可以调解的。
在判决生效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能够进行调解的。这是因为调解贯穿于民事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高效、平和地解决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有所不同。判决下达后进行调解,可能需要双方更加主动和积极地表达和解意愿,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执行风险。比如,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能需要重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判决下达后的调解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例如,调解的内容不能与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相冲突,否则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调解过程中的协商和妥协也需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判决书下来后有调解的可能性,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