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信用卡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比如,收购信用卡信息的数量、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用于其他犯罪活动等。
如果收购的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用于实施诈骗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那么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反之,如果收购的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公平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