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和缓刑存在以下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适用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监外执行的条件则是基于罪犯自身的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3、执行方式不同。缓刑是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监外执行是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监外执行本身仍是在执行刑罚,如果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5、监督考察机构不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总之,缓刑和监外执行虽然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在适用对象、条件、执行方式、法律后果和监督考察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