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票据诈骗形式,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票据来进行支付、兑现等,以获取他人财物。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作废的票据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但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对票据的不了解或者疏忽,使用作废票据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指犯罪分子未经合法持票人的授权或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使用票据,从而骗取财物。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预留印鉴不符则是指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这种情况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故意虚构资金情况或者做虚假的记载,以骗取他人信任和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经济活动中,大家应当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遭受此类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