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从次数上看,一般认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但这并非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其次,每次寻衅滋事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也至关重要。比如,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的典型表现。而且,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导致他人受伤、财物重大损失、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

再者,时间间隔也是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几次寻衅滋事行为在时间上较为接近,或者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习惯性,会更倾向于认定为多次寻衅滋事。

另外,认定还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挑起事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主观恶性,且这种主观意图在多次行为中表现一致,也会增强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可能性。

最后,证据的充分性也是关键。包括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存在。

多次寻衅滋事应该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