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来说:
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3. 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的处刑较轻,则应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如果一律适用新刑法,可能会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准确预测;而如果一律适用旧刑法,可能导致在新刑法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情况下,不能实现公平正义。
例如,在旧法中某一行为的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中该行为的法定刑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但在新法生效后才被处理的该行为,就应当适用新法。
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