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来说,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到嫌疑人被释放的时间不会太长。但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通知传达的效率等。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可能会稍微延迟,但原则上应当尽快放人。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不批捕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完全无罪,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等原因。在释放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仍可以再次申请批捕或者对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