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证明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期、被挂失等。

3.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

4. 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透支金额、还款情况等多种因素。同时,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行。

对于信用卡的使用,持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包括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