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的严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证据要求的限制:判处死刑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能判处死刑。
5、量刑情节的限制: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可能不适用死刑。
这些限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