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股权罪并非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但如果是涉及与公司股权相关的犯罪行为,可能会以其他罪名来定罪量刑,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如果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如果是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确定。

滥用公司股权罪既遂犯怎么量刑(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