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是指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例如,建筑物倒塌造成周边设施损坏、人员伤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财产赔偿费用等累计达到五十万元。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虽然未达到上述死亡、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重要公共设施如桥梁、隧道等严重损坏,影响公共安全和正常使用;引发大规模的人员疏散或安置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还要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相关部门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