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流程如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 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的,应当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对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