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其次,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的退还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具体的退还流程和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