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而言,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使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
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