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相关部门会对工程质量进行专业的鉴定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