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以下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 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在正常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3. 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限于交通运输领域。
4.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质即可。
5. 量刑幅度不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相对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