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主要在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是怎么样规定交通肇事罪的(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