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范围: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通常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4. 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0)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