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生意为由进行诈骗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虚构事实:行为人故意编造关于合伙生意的虚假信息,如虚假的项目前景、虚构的盈利状况、不存在的市场需求等,以诱使他人参与合伙。
2、隐瞒真相:对一些重要的事实进行隐瞒,比如隐瞒生意已经失败、自身的债务状况、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等,导致对方在不完全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投资或合作的决定。
3、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将对方投入的资金或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而非用于正常的合伙生意经营。
4、造成财产损失:通过上述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的资金损失、财物损失等。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上述要素,并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据可能包括双方的交流记录、合同协议、资金流向凭证、证人证言等。
例如,如果行为人声称有一个高利润的项目,吸引他人投资,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个项目,或者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描述严重不符,并且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而非项目运作,那么就可能构成以合伙生意为由的诈骗。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会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