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放弃抢救病人一般不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医疗救治的情境中,儿女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首先,如果儿女放弃抢救是基于客观上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或者经过专业医疗评估认为抢救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且继续抢救会给病人带来极大痛苦等合理因素,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遗弃罪。
然而,如果儿女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也不存在合理的医疗判断依据,仅仅是出于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愿意付出等原因而放弃抢救,并且这种放弃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病人因此失去了生命或者病情急剧恶化,那么可能会被认为存在遗弃的嫌疑。但要构成遗弃罪,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判断是否“情节恶劣”,一般会考虑放弃抢救的行为对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总之,儿女放弃抢救病人是否构成遗弃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各种相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