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合理的。

首先,交通肇事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在发生肇事之后,肇事者具有救助伤者、保护现场、报警等一系列的法律义务。

其次,逃逸行为表明肇事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这种不作为使得受害者的处境更加危险,可能导致伤势加重、死亡或者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再者,法律要求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肇事逃逸违背了这种法律要求和社会公共道德。

最后,从法律的预防和惩戒功能来看,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不作为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正常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否合理(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