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处罚力度可能不同。具体的量刑幅度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其他情节相同,由于两者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可能相对较重。
4、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是在日常的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常是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5、罪过形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也是过失,但侧重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