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情况通常会构成贪污罪: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3、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吞是指将自己基于职务而保管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是指以秘密获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骗取是指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构成贪污罪。

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行为、主体身份、财物性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法律对于贪污罪的规定和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哪些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