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 防卫挑拨。即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而非出于防卫目的。
2. 相互斗殴。在互相斗殴的场合,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
3.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例如,为保护盗窃所得的财物而对抓捕者进行的反抗,不属于正当防卫。
4. 假想防卫。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
5. 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前进行的防卫;事后防卫则是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实施的防卫,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6.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防卫的目的、时机、手段、程度等。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