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指的是: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