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通常会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等帮助的。比如,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所得款项并帮助转移。

2、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其制作、提供诈骗方案、话术等,或者参与策划、指挥的。

3、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在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予以协助,比如搭建诈骗网站、开发诈骗软件等。

4、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在提供场所方面给予帮助,例如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办公场地等。

5、在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共犯,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予以帮助。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指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综合判断。

哪些行为会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四)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五)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六)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七)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八)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