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和传唤是两个在法律程序中常见但有所不同的概念。

传讯通常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审查等。传讯更多地强调是一种通知行为,其方式和程序相对较为灵活。

传唤则是司法机关依法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传唤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具体区别包括以下方面:

1. 性质不同:传讯一般是较为常规的通知,性质相对较温和;传唤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 法律依据不同:传讯可能依据的是一般性的工作程序和规定;传唤则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定。

3. 强制程度不同:如果被传讯者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可能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而被传唤者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4. 适用对象不同:传讯的对象范围可能更广泛;传唤一般针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5. 程序要求不同:传唤的程序要求往往更加严格和规范。

总之,传讯和传唤虽然都旨在让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但在性质、强制程度、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讯和传唤的区别有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