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于不立案的情况,通常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告知报案人案件未被立案的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

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保障报案人的知情权,让其清楚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和原因。

2. 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使其决定有书面依据和记录,便于监督和审查。

3. 为报案人提供了进一步申诉或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的依据。如果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报案人的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过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派出所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通知书。同时,如果报案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派出所也会告知报案人补充相关材料,在材料补充完整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派出所不立案出具证明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