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销案件后,不一定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案件撤销通常有多种原因。如果案件撤销是因为犯罪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等原因,且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那么有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如果经过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未达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那么就不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执法机关的判断。
比如,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但情节较轻,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领域的违法,如工商、环保等,也会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总之,刑事案件撤销案件后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