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行为通常构成贪污罪:

1、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自己合法管理、支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窃取公共财物。即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3、骗取公共财物。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公共财物权力的单位或个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公共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4、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将国家拨给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构成贪污罪,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同时,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