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发生偷窃行为后,超市采取“偷一罚十”并私了的方式,通常可以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也可能构成敲诈。
首先,超市并非执法机构,没有权力对偷窃者进行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
其次,超市要求“偷一罚十”私了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敲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超市以将偷窃者送交公安机关相威胁,迫使偷窃者支付远远超过被偷物品价值的款项,就可能构成敲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后,与偷窃者协商赔偿超市因偷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商品的成本、为处理此事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并且这种协商是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就不构成敲诈。
总之,对于超市偷窃行为,超市应当依法处理,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偷窃者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