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口供不能定罪量刑。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虽然是一种证据形式,但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如果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存在以下风险:
1. 口供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逃避罪责、误解法律等,提供不真实的口供。
2. 口供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人的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3. 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无法全面、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
相反,多种证据的综合运用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比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证据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总之,仅依靠口供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有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