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撤案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案件可能会被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较为复杂,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难度等等。具体的撤案时间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