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人也有可能告对方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并非仅仅局限于打人这一种行为。
比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即使没有直接的打人行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要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并且,相关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比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物证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是非常谨慎的,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如果您认为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没有打人的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