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假日算进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3 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 30 日。

在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时,期间的开始一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被刑事拘留后,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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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