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 主观上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犯罪,其参与犯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胁迫。
2. 客观上在他人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里的胁迫,是指以对行为人进行侵害,包括对其本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恫吓,从而迫使行为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参加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胁迫必须达到使行为人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如果行为人还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更严重的损害而参与犯罪,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在法律的认定和处罚上,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也相对较轻。
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乙不参与盗窃,就会伤害乙的家人,乙被迫参与了盗窃。在这种情况下,乙就是胁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