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吸收资金不一定都属于非法集资,但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担保公司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以上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然而,有些担保公司可能在合法的框架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资金的筹集和运作。比如,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定,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回报方式等。
判断担保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需要综合考虑其具体的操作方式、资金用途、宣传手段、投资者对象等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担保公司吸收资金就一定是非法集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