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二审是否开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应当开庭审理: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例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上诉案件,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
在决定二审是否开庭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证据的情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