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即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如果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例如,在旧法中某种行为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则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一方面,遵循从旧原则,尊重法律适用时的既定状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采用从轻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对人权的保障,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的溯及力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

刑法的溯及力到底是怎样的(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