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累犯的成立不要求前后两罪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限制,只要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类犯罪,均构成特别累犯。
法律对特别累犯作出特殊规定,主要是基于这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再次犯罪的高风险性。对特别累犯的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