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依照这些条件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自诉案件受理条件都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