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被判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被判处缓刑并非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再犯新罪。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

此外,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符合累犯制度重点打击的对象特征。

总之,前罪被判缓刑的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累犯。

前罪被判缓刑的是不是构成累犯(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